第九条

有效

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维护堤防及河道工程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