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实施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堤坡上只准种植草皮或灌木,不得种植乔木。堤上已有的乔木,经河道主管部门决定,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林木所有者负担。严禁攀折堤坡林木,破坏堤坡植被。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