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依法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