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支持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按照前款规定,设立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设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和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