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通过政府组织规划兴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等多种形式,设立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