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紧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