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道路标志、标线所指示的车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标志、标线所指示的车道通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