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

(三)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四)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五)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