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
(三)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四)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五)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