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设置影响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电梯改造单位完成电梯改造后未按照规定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