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处理的;(三)妨碍电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四)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