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办理注销和使用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