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七条有效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办理注销和使用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