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二)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三)设立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即时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

(五)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项目等。

(七)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八)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其他单位。

(九)不得出借、出租相关资质证书。

(十)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十二)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