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