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排放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