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低于规定标准在用的燃煤锅炉未在规定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