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燃煤销售单位逾期抄送燃煤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