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