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以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停车场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