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违法办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审批的;

(二)违法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

(三)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

(四)违法参与停车场经营活动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