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停车场相关图则;(三)场地产权证明;(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