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场地产权证明;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