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评价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生态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