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

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生态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