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