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