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因排放水污染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