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因排放水污染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