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