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