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乘客乘坐公交车辆、轮渡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车(船);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三)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乘坐轮渡船不得携带摩托车;
(四)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
(五)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
(六)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