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安全员、驾驶员应当在每日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公交企业应当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营运。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