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安全员、驾驶员应当在每日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交企业应当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营运。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