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交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转让经营权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受让方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