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申请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船只;(二)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场站设施;(三)具有健全的营运服务、安全、养护和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五)具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