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船只;

(二)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场站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营运服务、安全、养护和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五)具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