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