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