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在经营期内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的;

(四)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