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在经营期内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的;(四)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