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