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揽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停止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委托质量鉴定单位对已使用部分进行质量鉴定,对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