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照供需平衡、分布合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方案。

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