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

省委办公厅负责督促省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