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