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