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