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