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