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