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安全措施和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指导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