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建构筑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