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专用车辆超限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责令专用车辆所在企业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消除违法状态。

专用车辆所在企业不自行卸载的,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卸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