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