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