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