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培养节约习惯。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