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