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