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章 群众防空组织和人民防空教育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